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音樂光碟柒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四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七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依卷內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四號緩起訴處分書、和解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贓證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本件所扣得之盜版音樂光碟七片均係被告甲○○所有,因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可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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