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惠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宏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由具保人林惠宏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經釋放,惟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