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石陞福
訴訟代理人 石陞祿
被 告 葉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起訴時未敘明利
息之請求,嗣始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未及送達被告,自有再開
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