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告甲○○即Luis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允傑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玖佰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