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85號上訴人 陳冠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芳如 因105年度訴字第2685號年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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