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93年10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
於98年10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8年4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相對人93年10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
於98年10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12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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