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8號上訴人 許文德 被上訴人 陳忠宇
黃有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0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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