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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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賀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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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賀嘉玲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113年7月31日

400,000元

FA0000000

受款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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