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鄭素玉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犯詐欺案件為由而提起。然原告並非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列之被害人,亦即原告被害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刑事判決加以認定,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依前揭所述,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