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 李志皜 債務人 趙姵妏
一、債務人李志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志皜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姵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