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同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平 被告達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晨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