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4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陳金源部分撤銷。
陳金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7432號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本件檢察官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金源部分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見本院卷一第36至40頁)後,被告陳金源已於108年1月1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9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陳金源於檢察官上訴後死亡情事,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金源部分撤銷改判,諭知陳金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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