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59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763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交簡字第259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誤,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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