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449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