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洪志銓 被上訴人元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智 訴訟代理人 黃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