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被告  臻旺 生活百貨行即 葉文峯
訴訟代理人  吳聰霖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詩蓉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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