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蕣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10年度速偵字第2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蕣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白蕣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互異,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之執行欠缺警惕,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其本案尚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
已影響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竟無視政府對酒後駕車之禁令與一再宣導其危害性,貿然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且因而失控擦撞路旁住家牆壁與停放車輛,所為誠屬可責;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652號被告 白蕣源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蕣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29日13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新庄里之同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酒後駕駛牌照號碼ABY-5209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 林朝金 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之牆壁及停放上址之牌照號碼MDW-3828號普通重型機車(雙方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遂於同日18時42分許,對白蕣源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7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蕣源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朝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瑞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各
1份及現場照片2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檢察官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巽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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