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乙○○
丁○○丙○○己○○
號4樓戊○○
上列五人住台中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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