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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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6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 阮泗海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9年12月3日之處分聲明異議(原處分案號:
彰監4字第裁64-I000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裁決意旨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阮泗海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鄉○○○○○路,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警當場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當日是到工地領工資,因未戴安全帽且
說話音量較大,工程師報警處理,警察見異議人臉紅,乃將異議人載回派出所,並扣留車輛。被告未駕駛汽車,因此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規定「(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經查:異議人之上開違規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參,並有警察錄製之蒐證光碟可憑。異議人自承臉紅,所駕汽車亦在現場,已足使警察懷疑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仍駕駛汽車之行為,異議人復自承拒絕接受檢定,事證明確,所辯尚不足採。原處分機關據舉發之事實,予以裁罰,並無違法、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