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千翔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千翔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戴千翔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犯罪後,隱匿處分犯罪當日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兇器,復離開原所住居處所,顯有逃匿及湮滅事證之舉,且被告所犯前開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自始否認犯行,甚至對有監視器畫面佐證之相關事證仍狡言推託,足見具有高度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