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債權人 林永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自來水公司第四區豐原服務處毛鳳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民國70年間繳新臺幣250萬元水管工程潭子雅潭200巷至大豐路2段100巷通雅潭路自來水母管工程費,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迄未補正。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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