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燕劉佳琳劉力安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
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
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9,99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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