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 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