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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