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小字第6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 告 陳炯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13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於臺北市○○區○○路○○巷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慎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柯雅雯 所有、當時由其駕駛之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案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處理。被告駕駛車輛於行
駛中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及第191
條之2前項規定,自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復查,系爭車輛經
送維修廠估修,計新臺幣(下同)10,000元(工資費用1,600元
,烤漆費用5,640元,零件費用2,760元),經被保險人同意逕由
原告墊付予承修廠商,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8年11月26日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於臺北市○○區○○路○○巷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
不慎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柯雅雯所有、並由其駕駛之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經提出行車執照、駕照
、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發票、估價單
以及賠款同意書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影本核
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0,000
元,由估價單觀之,工資費用為1,600元、烤漆費用為5,640
元、零件費用為2,76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
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
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
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5年
3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98年11月26日
,應折舊3年9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
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2,25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
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501元,加上工資7,240元(
工資費用為1,600元、烤漆費用為5,640元),共計得請求之
修復費用為7,741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表
第1年折舊額2,760×0.369=1,018
第2年折舊額(2,760-1,018)×0.369=643
第3年折舊額(2,760-1,018-643)×0.369=406
第4年之9月折舊額(2,760-1,000-000-000)×0.369×9/12=192
3年9月之折舊額為2,259元
(計算式如下:1,018+643+406+192=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