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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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595號原告 嚴淑薰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被告 侯尚志 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併購之原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敦南分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1)之營業員,明知太平洋證券之客戶即原告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將交付予被告之有價證券帳戶所用印鑑章取回,並終止授權被告代為操作原告設立於太平洋證券之集保帳戶(帳號175898號),竟為彌補之前代為操作之投資虧損,利用先前所取得原告上開帳戶之印鑑章,在委託人簽章欄內盜蓋多份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於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間,以原告之名義及帳戶買賣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張數,並持以交付太平洋證券下單人員多次買賣股票,致使原告受有(一)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偽造現貨損失:新臺幣(下同)15萬4,397元、(二)精神傷害及財產上損失:246萬元、(三)精神、信用、名譽等損失:100萬元,總計361萬4,397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1萬4,397元。至原告於本院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扣除被告前已給付之66萬元後,聲明應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5萬4,397元,惟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已無法就原告所為訴之變更為說明或防禦,且有礙訴訟之終結,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被告則以:原告指稱被告於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間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鈞院於102年2月21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在案。又被告於101年12月4日前揭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審理時,因已與原告達成以66萬元和解,給付方式為當庭交付50萬元,另16萬元按月支付1萬5,000元,故刑事判決判予被告緩刑2年,而上開和解款項被告亦已全數履行完畢,是原告既與被告達成和解,原告即應受上開和解契約之拘束,因此,原告另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間所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即原告支付16萬元,自102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匯款1萬5,000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至給付完畢為止(最後一期即係給付當時之差額)確定在案,上開款項被告亦已全數給付完畢,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原告於終止授權被告代為操作原告設立於太平洋證券之集保帳戶後,被告為彌補虧損,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先前所取得原告帳戶之印鑑章,偽造太平洋證券委託書,於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間,以原告之名義及帳戶買賣股票,致於原告受有361萬4,397元之損害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兩造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已成立和解契約?如已成立和解契約,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一)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查原告於101年12月4日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56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審理時,曾提出100年8月1日至同年月9日股票買賣明細及虧損明細表,主張前揭時點其所受之財產上損害為15萬4,397.01元,兩造並於上述程序審理時稱:「(被告答)我前2天去問勞保局,勞保局說明天錢會入帳,我上次有跟告訴人(即原告)談,是以66萬元為和解金額。我會先提出50萬支票1張,所餘款項按月以1萬5,000元之方式方期付款」、「(告訴代理人答)(即原告)刑事部分同意以66萬跟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所述分期方式我們也同意,另民事部分我們再繼續訴訟…」等語(見101年度審訴字第856號卷(下稱刑事卷)第46至49頁、第57頁背面),再參以原告自承前揭66萬元和解金額係包含股票差額損害及精神上損害,且該和解係與被告個人之和解,其和解當時係聲明不足的部分還要找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2頁),足證原告就其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審理時已同意被告支付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計66萬元,又兩造既已成立和解契約,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而就其讓步或不利益部分,即不得事後翻異,再行主張。此外,原告既自承和解當時被告已當庭交付和解金額55萬元,剩餘16萬元部分,刑事庭法官已於101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刑事簡易判決
主文中載明:「侯尚志(被告)…。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嚴淑薰(原告)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見本院卷㈠第6頁),而附表二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即被害人嚴淑薰6萬元,並應自102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匯款1萬5,000元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內,至給付完畢為止(最後一期即係給付當時之差額)」(見本院卷㈠第9頁背面),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該附表二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原告不否認被告已將剩餘之16萬元清償完畢,是被告之前揭緩刑既未經撤銷,則原告就已和解之損害,再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且被告已就和解內容履行完畢,則原告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61萬4,397元,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編號│下單日期及時間│證券代號│張數│限價(元)│買賣方式│││(民國100年)│││(新臺幣)││├──┼───────┼────┼──┼─────┼────┤│1│8月1日10時25分│2458│1│34.05│賣出│├──┼───────┼────┼──┼─────┼────┤│2│8月1日09時14分│3376│1│78.9│賣出│├──┼───────┼────┼──┼─────┼────┤│3│8月1日14時05分│3078│2│16.75│買進│├──┼───────┼────┼──┼─────┼────┤│4│8月1日14時00分│3553│1│28.3│買進│├──┼───────┼────┼──┼─────┼────┤│5│8月1日10時27分│3553│1│29.1│融資賣出│├──┼───────┼────┼──┼─────┼────┤│6│8月1日13時03分│2458│1│33.9│買進│├──┼───────┼────┼──┼─────┼────┤│7│8月2日11時30分│3588│1│66.7│融資賣出│├──┼───────┼────┼──┼─────┼────┤│8│8月2日11時43分│3588│2│66.7│融資賣出│├──┼───────┼────┼──┼─────┼────┤│9│8月2日11時59分│3588│2│66.7│融資賣出│├──┼───────┼────┼──┼─────┼────┤│10│8月2日11時55分│3080│2│24.8│融券賣出│├──┼───────┼────┼──┼─────┼────┤│11│8月2日12時24分│3078│2│16.35│融資賣出│├──┼───────┼────┼──┼─────┼────┤│12│8月2日13時09分│3080│2│24.45│融資買進│├──┼───────┼────┼──┼─────┼────┤│13│8月2日09時06分│3553│1│25.4│賣出│├──┼───────┼────┼──┼─────┼────┤│14│8月2日09時12分│3553│2│25.7│融資買進│├──┼───────┼────┼──┼─────┼────┤│15│8月2日10時52分│3588│2│66.7│融資賣出│├──┼───────┼────┼──┼─────┼────┤│16│8月3日10時43分│5534│1│90.8│融券賣出│├──┼───────┼────┼──┼─────┼────┤│17│8月3日09時47分│2520│4│29.55│融資買進│├──┼───────┼────┼──┼─────┼────┤│18│8月3日11時19分│3553│2│22.9│融資賣出│├──┼───────┼────┼──┼─────┼────┤│19│8月3日10時46分│3481│1│15.5│融券賣出│├──┼───────┼────┼──┼─────┼────┤│20│8月3日11時14分│5534│1│90│融資買進│├──┼───────┼────┼──┼─────┼────┤│21│8月3日11時22分│1203│2│27.05│融券賣出│├──┼───────┼────┼──┼─────┼────┤│22│8月3日12時48分│1203│2│26.95│融券賣出│├──┼───────┼────┼──┼─────┼────┤│23│8月3日12時13分│1203│4│26.8│融資買進│├──┼───────┼────┼──┼─────┼────┤│24│8月3日10時19分│1315│1│35.5│融券賣出│├──┼───────┼────┼──┼─────┼────┤│25│8月3日13時26分│1203│2│27.2│融資買進│├──┼───────┼────┼──┼─────┼────┤│26│8月3日11時16分│1203│2│27.15│融券賣出│├──┼───────┼────┼──┼─────┼────┤│27│8月3日11時08分│1315│1│35.5│融資買進│├──┼───────┼────┼──┼─────┼────┤│28│8月3日09時18分│2520│2│30│融券賣出│├──┼───────┼────┼──┼─────┼────┤│29│8月3日09時28分│2520│3│29.75│融資買進│├──┼───────┼────┼──┼─────┼────┤│30│8月3日09時20分│2520│1│30.1│融券賣出│├──┼───────┼────┼──┼─────┼────┤│31│8月3日09時37分│2520│2│29.9│融券賣出│├──┼───────┼────┼──┼─────┼────┤│32│8月3日09時25分│2520│2│29.9│融券賣出│├──┼───────┼────┼──┼─────┼────┤│33│8月4日09時01分│3504│1│127│融券賣出│├──┼───────┼────┼──┼─────┼────┤│34│8月4日10時48分│6223│1│89.2│融券賣出│├──┼───────┼────┼──┼─────┼────┤│35│8月4日09時52分│3481│1│15.7│融券買進│├──┼───────┼────┼──┼─────┼────┤│36│8月4日09時48分│6223│1│90│融資買進│├──┼───────┼────┼──┼─────┼────┤│37│8月4日09時11分│3588│2│66.4│融資買進│├──┼───────┼────┼──┼─────┼────┤│38│8月4日09時08分│3504│1│125.5│融資買進│├──┼───────┼────┼──┼─────┼────┤│39│8月4日09時37分│3588│1│65.4│融資買進│├──┼───────┼────┼──┼─────┼────┤│40│8月8日12時01分│2809│1│20.75│融資買進│├──┼───────┼────┼──┼─────┼────┤│41│8月8日09時22分│3588│1│55.7│融資賣出│├──┼───────┼────┼──┼─────┼────┤│42│8月8日11時38分│2809│1│21│融券賣出│├──┼───────┼────┼──┼─────┼────┤│43│8月8日09時09分│3588│3│56.8│融資賣出│├──┼───────┼────┼──┼─────┼────┤│44│8月8日09時27分│2101│1│52│融券賣出│├──┼───────┼────┼──┼─────┼────┤│45│8月8日12時23分│2101│1│52.2│融券賣出│├──┼───────┼────┼──┼─────┼────┤│46│8月8日12時24分│2101│1│51.4│融資買進│├──┼───────┼────┼──┼─────┼────┤│47│8月9日09時27分│1737│1│28.25│融資買進│├──┼───────┼────┼──┼─────┼────┤│48│8月9日09時19分│1737│1│28.45│融券賣出│├──┼───────┼────┼──┼─────┼────┤│49│8月9日10時41分│2809│1│21.15│融資買進│├──┼───────┼────┼──┼─────┼────┤│50│8月9日09時44分│2101│1│50.8│融券買進│├──┼───────┼────┼──┼─────┼────┤│51│8月9日10時39分│1737│1│28.5│融券賣出│├──┼───────┼────┼──┼─────┼────┤│52│8月9日10時34分│2809│1│21.3│融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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