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12月9日至95年2月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詐欺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