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以法九○矯字第○四七四一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林婷立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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