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法九十矯字第○四八○六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