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法九十矯司字第四七四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蓮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