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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