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債權人 顏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郭錦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並陳明該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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