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總昌材料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原告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淙 原告北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田 被告 王清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總昌材料配管有限公司、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42號被告王清賢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