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張瑞堂
被 告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書面委任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張瑞堂
被 告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書面委任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