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詩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昱溱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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