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詩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昱溱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