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0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瑞鴻
黃芊姀(原名黃孟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090、25091、25092、26168、27136、27555、28103、29756、30831、31575、32458、32463、32943、32998、34910、37377、37388、40693、41607、41980、43310、43980、48564、48584、48596、50032、112年度偵字第9053、1333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1749、45635、46261、55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鴻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芊姀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瑞鴻、黃芊姀(原名為黃孟筠)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匯入後再行提款,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之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陳瑞鴻於民國111年3月3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10樓蝴蝶谷大飯店216號房,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瑞鴻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瑞鴻國泰世華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陳 」。
㈡黃芊姀於111年3月7日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之金輝飯店,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芊姀台 新帳戶)、 玉山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芊姀玉山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王政鈞 」之人使用 黃芊姀台新 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㈢嗣取得上開四帳戶資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經由Line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致使 劉妍伶 、 簡均娜 、 柯雅琪 、 施子雲 、 郭家珍 、 吳信僑 、 林垣慧 、 羅宥榛 、 賴盈瑜 、 謝羽萱 、 王雅雲 、 黃珮琪 、 馮裕倫 、 陳怡儒 、 郭惠綺 、 梁子涵 、 賴信蓉 、 李函穎 、 簡均倪 、 陳思翰 、 王欣 、 蘇郁心 、 許筌瑋 、 薛羽芯 、 蔡雅羽 、 連品晴 、 李宜蓁 、 黃品瑄 、 陳奕璇 、 楊佳欣 、 洪淑婷 、 王杏卉 、 林容萱 、 周奕臻 、 陳俊廷 、 江宜芬 、 黃心怡 、 蘇子珊 、 蘇珊 、 林潔茹 、 許修蓉 、 陳書涵 等42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均旋遭轉出一空。嗣經劉妍伶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妍伶、蔡雅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簡均娜、吳信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柯雅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施子雲、林垣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郭家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羅宥榛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賴盈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王雅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黃珮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馮裕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陳怡儒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郭惠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梁子涵委由 鄭植元 律師告訴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偵辦、賴信蓉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李函穎、簡均倪、陳思翰、蘇郁心、許筌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薛羽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永和分局、連品晴、楊佳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李宜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黃品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陳奕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王杏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林容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周奕臻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陳書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許修蓉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陳俊廷、黃心怡、蘇子珊、蘇珊、林潔茹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分別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陳瑞鴻、黃芊姀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2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75-276頁,本院卷二第379-40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2人均未表示該等非供述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瑞鴻固不爭執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款至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內,被告黃芊姀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將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且對於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匯款至黃芊姀台新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等情不爭執,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被告陳瑞鴻辯稱:我沒有將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給任何人,我不清楚為何會有被害人被騙的錢匯到我的中信帳戶,我發現我的網銀無法登入,到國泰世華銀行問才知道帳戶被凍結,這兩個帳戶的網銀密碼都被改掉了,我平常會將網銀帳號密碼、交易密碼寫在手機的記事本上,登入網銀要輸入身分證字號、網銀帳號、密碼,兩個帳戶的網銀帳號密碼都不同,我不知道為何有其他人會知道,因為被害人匯款進來的日期剛好是我去臺北的日期,當時我想要學做網路拍賣,小陳跟我約在台北見面,小陳來我入住的蝴蝶谷飯店216號房找我,我沒有把上開2帳戶的網銀帳號密碼跟小陳說,我不知道他怎麼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222-227頁);被告黃芊姀辯稱:我沒有把台新銀行、玉山銀行的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密碼交給王政鈞,我是交給「 林欣宏 」,當時我帶著我小兒子下去高雄,林欣宏說要介紹一個會計工作給我,他自己的帳戶是警示帳戶,他父親不借他用,需要我的帳戶跟公司配合的廠商作進出帳,有時候要匯錢或是收廠商匯錢的款項,他叫我在飯店裡管理錢,高雄飯店的住宿費用是林欣宏出的,228連假後林欣宏載我去銀行綁定銀行帳號,隔一天晚上帶著我去找王政鈞,我才知道我的簿子在王政鈞那邊,我到王政鈞那邊後被控管了一星期左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4-275頁)。經查:
(一)被告黃芊姀於111年3月7日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之金輝飯店,將其申辦之黃芊姀台新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為被告黃芊姀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74-276頁);嗣取得黃芊姀台新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資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經由Line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致使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劉妍伶等42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均旋遭轉出一空等節,為被告陳瑞鴻、黃芊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13-227、265-277、349-363頁,本院卷二第153-176、349-364、401-422頁),復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證述如何遭詐騙而匯款之經過明確(詳參附表一警詢筆錄出處欄),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陳瑞鴻、黃芊姀雖以前詞置辯,然而: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後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明定。行為人有無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視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個案情節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已預見其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仍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自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構成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2.復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為金錢流通者,亦必本人與該他人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金錢用途及來源去向,而無任意使來源不明之金錢流入自身帳戶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匯領款項使用,提領及轉帳匯款均極為便利,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況近來以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迭有所聞,此經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或為其他財產犯罪之用,並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此為一般智識經驗之人依其生活認知所易體察之事。衡諸被告陳瑞鴻於本案行為時係28歲之成年人,且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工廠大夜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8頁),於偵訊時供稱:我從15就開始工作了,我有做過黑手、業務員,去年志願役退伍等語(見偵25090卷第115頁);被告黃芊姀為25歲之成年人,育有3子,目前在工地工作,可見被告陳瑞鴻、黃芊姀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而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堪認被告陳瑞鴻對於交付陳瑞鴻中信帳戶及陳瑞鴻國泰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予不詳人士,被告黃芊姀對於交付黃芊姀台新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密碼予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王政鈞」使用,導致上開帳戶等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
3.就被告陳瑞鴻部分
⑴被告陳瑞鴻雖矢口否認有將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且懷疑係將所持用手機借予「小陳」時遭更改上開2帳戶之網銀密碼云云,然未能提出與「小陳」相約見面之對話紀錄供查證,甚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自行刪除與「小陳」間之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一第363頁),則被告陳瑞鴻與「小陳」是否確曾於111年3月3日中午見面、見面緣由是否如被告陳瑞鴻前揭所辯顯非無疑。
⑵觀諸被告陳瑞鴻於偵訊時供稱:我懷疑「小陳」借用我的手機更改上述兩個帳戶的網銀密碼,(問:對方如何知道這兩個帳戶的帳號?)我是經由LINE告訴對方這兩個帳號,因為對方說之後合作做網拍的話,一個帳戶用來匯入貨款,一個帳戶則作為我薪資的匯入帳戶,但LINE對話資料都沒有了,(問:見面前為何要把帳戶的餘額提出7100元到你郵局帳戶?)因為對方曾經由LINE表示上開2個帳戶要作為匯入薪資及貨款用等語(見偵25090卷第115頁);又參以被告陳瑞鴻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確定中信帳戶111年3月3日有一筆2500元跨行轉帳是我使用的,中信帳戶111年3月3日11時20分許有一筆7100元是我自己轉帳到郵局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9-360頁),復佐以陳瑞鴻國泰帳戶之網銀交易明細,於1111年3月3日電子轉出7100元,餘額剩下45元,陳瑞鴻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於111年3月3日跨行轉出2500元,餘額剩下41元等情,有陳瑞鴻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網銀交易明細及陳瑞鴻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25090卷第17-25頁,本院卷第241-249、251-259頁),是縱依被告陳瑞鴻上開供述之內容及自承上開2帳戶使用情形,足見被告陳瑞鴻實有以LINE告知「小陳」上開2帳戶之帳號,知悉會有其無法確認來源之款項匯入,且在與「小陳」見面前將上開2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郵局帳戶內,上開2帳戶之餘額均為個位數。
⑶又被告陳瑞鴻於111年3月2日至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理財轉帳約定,約定轉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在該行人員詢問時勾選「申請人認識轉入帳戶之受款人」、「申請人辦理自動畫約定轉帳之目的與用途正常」等情,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14日函所附國泰世華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87-390頁)。此外,被告亦有於111年3月3日至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辦理約定轉帳,帳號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中國信託銀行114年3月20日函所附申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之申請書及列印時間為111年3月3日9時47分之語音暨網銀轉出入帳號申請資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91-393、405-409頁),足見被告陳瑞鴻於其所辯與「小陳」見面之111年3月3日中午前,分別至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辦理約定轉同一個帳戶。經詢問被告陳瑞鴻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小陳」跟我說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其中一個是我領錢用,就是東西賣掉之後錢會匯到其中一個帳戶,另一個帳戶是交付貨款用,我綁定的帳戶是「小陳」傳給我的,我不知道這些帳號的申辦人是誰,行員問我要做什麼用,我說是要做生意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2-403頁);再佐以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於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匯入款項後,大部分款均係以行動網銀匯出至前揭被告陳瑞鴻辦理約定轉帳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見偵25090卷第17-25頁,本院卷第241-249、251-259頁),足徵被告陳瑞鴻在與「小陳」見面前即知悉會有無法確認來源之款項匯入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內,且將使用網路銀行將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前揭中國信託約定帳戶內。
⑷另參以陳瑞鴻國泰帳戶於111年3月3日12時48分許變更網銀密碼,且有於國泰世華銀行留存手機可於網路變更網銀密碼等情,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7月19日、112年6月19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25090卷第165頁,本院卷一第251頁);陳瑞鴻中信帳戶部分中國信託銀行僅能查詢最後一次異動紀錄為111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變更使用者代號,於該日凌晨0時5分許變更密碼,且帳密修改路徑為登入網路銀行之個人服務個人設定區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方式有臨櫃申請、ATM申請、WebATM請等情,有中國信託銀行112年6月16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1-249頁)。雖陳瑞鴻國泰帳戶於111年3月3日中午有變更網銀密碼之紀錄,然依被告陳瑞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登入網路銀行是用臉部辨識,登入時要輸入身分證字號、網銀帳號、網銀密碼,我的身分證沒有不見過,都在我身上,我平常會將網銀帳號、網銀密碼、交易密碼寫在手機的記事本內,(問:你的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的網銀帳號、密碼均不相同,與個人資料沒有明顯關聯性,為何別人會知道你麼網銀密碼?)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4-226頁),是被告陳瑞鴻登入網銀係設定臉部辨識,或須輸入身份證字號、原設定之網銀帳號及密碼,且自被告陳瑞鴻庭呈之手機備忘錄內容,其國泰世華、中國信託之「網銀」下之記載並不相同,尚非易記之英文字母與數字之組合,與個人資料並無關連,倘非被告陳瑞鴻給予上開2帳戶之網銀密碼資訊,殊難想像有人會知悉被告陳瑞鴻之網銀帳密及身分證字號?亦難以想像「小陳」知悉被告陳瑞鴻有將網銀密碼記載於記事本或備忘錄之習慣?且「小陳」於借用被告陳瑞鴻手機時,在被告陳瑞鴻在場之情況下,何以會瀏覽被告陳瑞鴻手機之備忘錄,並能立即意會,找出被告陳瑞鴻之身分證字號,逕行操作網銀密碼變更?著實啟人疑竇,自無從率予採信。此外,被告陳瑞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時供稱:我記得我是在111年3月3日中午左右借「小陳」的,借至少10分鐘,應該沒有超過20分鐘,之後手機一直在我身上,沒有再借用,111年3月4日凌晨我自己一個人在房間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9-363頁),而陳瑞鴻中信帳戶之網銀使用者及密碼變更係在111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至5分許,業如前述,斯時被告陳瑞鴻之手機在其身邊,且其獨自一人在房間內,此變更未見與「小陳」有何關聯,核與被告陳瑞鴻所辯不符,被告陳瑞鴻前揭辯述實無足採。
⑸再者,觀諸被告陳瑞鴻於偵訊時供稱:我的印象是國泰世華銀行在網路交易後會發電子郵件到我的手機,且我使用網銀時是經由人臉辨識來操作交易,不需要銀行另外送驗證碼來確認等語(見偵25090卷第267-271頁),「小陳」何以能不經由被告陳瑞鴻之人臉辨識或其他認證機制進行交易?復考以陳瑞鴻國泰帳戶之設定台幣出入帳通知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46分「CUBEAPP」傳送推播通知功能關閉,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17日函文及所附推播推知設定資料在卷可參(見偵25090卷第241-245頁),而陳瑞鴻國泰帳戶於111年3月3日即有多筆款項進出,有陳瑞鴻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1-259頁),應有多筆異常推播,何以被告陳瑞鴻均未能察覺其國泰帳戶遭人使用?實令人難以置信,被告陳瑞鴻辯以因訊息眾多未特別注意云云,應屬推諉卸責之詞,不可採憑。
⑹綜前論述,被告陳瑞鴻前往設定約定轉帳之帳號時,既經銀行人員關懷提問,理應能預見設定約定轉帳讓不明金流進出之風險,又自被告陳瑞鴻無法提出任何與「小陳」相關之資訊供查證,可知被告陳瑞鴻對於「小陳」之真實年籍及職業均無所知,僅靠隨時可能遭封鎖之通訊軟體聯繫,兩人間並無任何信賴基礎,被告陳瑞鴻在知悉會有不明來源之款項存入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再轉出之情況下,仍執意依「小陳」指示設定約定帳戶,並提供陳瑞鴻中信帳戶、陳瑞鴻國泰帳戶之網銀密碼予「小陳」,容任無信賴關係之人透過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來收受、獲取詐欺所得款項,再以網銀轉匯至前揭約定帳戶後予以提領或轉匯,上開所為實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特定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堪認被告陳瑞鴻主觀上具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4.就被告黃芊姀部分
⑴觀諸被告黃芊姀於偵訊時供稱:對方說可以提供工作給我,工作內容是跟他的廠商作進出帳,因為對方稱他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所以需要我的帳戶,當時對方有拿他父親的公司帳戶給我,表示他父親的公司跟廠商有金錢進出,對方於111年3月10日將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的存摺、金融卡還我,網銀部分被對方更改密碼,對方的名字是林欣宏、王政鈞,我到高雄時是由林欣宏先開車載我到金輝飯店住宿,我將上開兩帳戶資料交給林欣宏,於111年3月1日由林欣宏將上開兩帳戶資料交給王政鈞,當時是在金輝旅店的門口,我在車上,我有問林欣宏為何要將帳戶資料交給王政鈞,林欣宏叫我不要管那麼多,我111年3月9日有去掛失但已經來不及了等語(見偵25090卷第116-11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林欣宏跟我說有一個會計工作要介紹給我,他自己的帳戶是警示帳戶,他父親也不借他用,他需要我的帳戶跟公司配合的廠商作進出帳,有時候要匯款或收廠商匯的款項,但林欣宏沒有拿帳目給我看,228連假後,林欣宏帶我去銀行綁定帳號,隔一天晚上帶我去找王政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5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林欣宏的帳戶被警示可能是有問題才不能使用,他當初說是要借給他爸爸的公司使用,我覺得是家人,辦完約定帳號後就交給林欣宏,他帶我去找王政鈞,讓我先上車,我有看到林欣宏把我的存摺及金融卡交給王政鈞,我有王政鈞的LINE,從高雄要回來臺中時加的,辦完約定帳號後我就去國賓飯店了,王政鈞24小時待在我旁邊,他會該車帶我們去買便當,王政鈞一直叫我等,我不知道要等什麼,王政鈞上廁所、洗澡時沒有帶我進廁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1-418頁)。
⑵證人林欣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介紹黃芊姀交付帳戶資料,也沒有向黃芊姀收取資料,黃芊姀提供帳戶資料的行為與我無關,我在網路上看到工作,覺得不錯,問黃芊姀要不要一起,黃芊姀來高雄找我住金輝飯店,那時候我是警示戶,我要提款才借用,我們吃住都要花錢,有一臺車上有2、3個男生,其中一個男生傳帳號給我,叫我帶黃芊姀去辦理約定帳戶,我有提供一組或兩組帳號,別人也有提供不同銀行帳號,我不清楚這個帳號來源,我後來要去柬埔寨,我與黃芊姀走不同路了,黃芊姀就跟他們走,去飯店待著,我離開時跟被告黃芊姀說「出事情不要來找我」,我不知道之後發生什麼事,我沒有把黃芊姀帳戶的提款卡存摺交給他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7-379頁)。
⑶又參以被告黃芊姀於111年3月2日至台新商銀辦理約定轉入帳號,有台新商銀113年9月30日所附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關懷客戶提問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49-255頁);被告黃芊姀於111年3月4日玉山銀行辦理新增轉入帳號,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0月4日函及所附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9-263頁)。是依證人林欣宏前開證述、被告黃芊姀上開供述之內容及前述辦理約定轉入帳戶資料,可知被告黃芊姀知悉林欣宏之金融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理應提高警覺,林欣宏經手之金流可能有違法之風險,仍將黃芊姀台新帳戶、黃芊姀玉山帳戶借予證人林欣宏使用,且在知悉將有不明或無法控管來源之款項匯入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內再轉出之情況下,由林欣宏陪同,依林欣宏之指示前往銀行就前開2帳戶設定約定轉入帳號數個,將可能難以追查資金去向。
⑷雖被告黃芊姀辯稱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上揭資料為林欣宏交付「王政鈞」使用,然為林欣宏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指證乃被告黃芊姀自行交付或任由「王政鈞」使用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雙方各執一詞。惟自被告黃芊姀上開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黃芊姀係自行決定前往高雄,在前往設定約定轉入帳號時,既經銀行人員關懷提問,理應能預見設定約定轉帳讓不明金流進出之風險,多加詢問或拒絕配合,卻仍配合林欣宏之指示完成設定約定轉入帳戶,且姑不論係被告黃芊姀抑或係林欣宏將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予王政鈞,被告黃芊姀於辦理約定轉入帳戶翌日被安排入住國賓飯店時即已知悉前開2帳戶資料在王政鈞手中,倘其不願配合,大可直接向飯店員工求救,卻任由王政鈞使用前開2帳戶達一星期,是被告黃芊姀本身即存有縱提供前開2帳戶供財產犯罪所得匯入讓不詳詐欺成員提領或轉匯,以掩飾該犯罪所得去向、製造查緝斷點,而讓「 王振鈞 」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是被告黃芊姀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瑞鴻、黃芊姀前揭辯述,均為臨訟卸責之詞,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瑞鴻、黃芊姀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陳瑞鴻、黃芊姀之行為係民國112年9月間,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說明如下:
1.處罰規定部分:
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2.自白減刑規定部分: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依上開行為時法,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減輕其刑,而依中間時法、現行法,則均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減輕其刑。
3.本件依被告陳瑞鴻、黃芊姀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惟被告陳瑞鴻、黃芊姀於偵查、審判中均否認所涉本案幫助洗錢犯行,而無行為時法、中間時法、現行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2人本案幫助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少可不減,至多減2分之1),並考慮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有期徒刑5年),其有期徒刑宣告刑之範圍為1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6月以上5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至少可不減,至多減2分之1),其有期徒刑宣告刑之範圍為3月以上5年以下。是綜合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自以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陳瑞鴻、黃芊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三)被告陳瑞鴻、黃芊姀所犯上開所示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陳瑞鴻、黃芊姀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21749號、112年度偵字第45635、46261號、112年度偵字第55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125號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4至42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至33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瑞鴻、黃芊姀無視政府機關及傳播媒體已一再宣導勿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之徒作為犯罪使用,率爾提供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之網銀帳密、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前開資料予他人,任由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後從事詐欺、洗錢犯罪使用,致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陳瑞鴻、黃芊姀犯後均矢口否認其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惟被告2人僅基於不確定之犯罪故意幫助及參與犯罪,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法益侵害程度,暨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生活情況(見本院卷二第418-419頁),及檢察官與告訴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陳瑞鴻、黃芊姀均否認本案犯行,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2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
(二)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詐欺所轉匯至陳瑞鴻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黃芊姀台新帳戶及玉山帳戶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款項匯入後均已轉匯至約定帳戶內,卷內亦無證據可認上開洗錢之財物係由被告2人實際掌控或所得管領支配,是本院考量上開洗錢之財物非在被告2人實際掌控中,被告2人對上開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警詢筆錄出處
1
劉妍伶
(111偵
25090)
111年2月25日,以暱稱「MR.王」、「秘書Mia」佯邀加入SVJ投資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1時41分許
5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111偵25090卷第61-62頁)
111年3月8日11時49分許
1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同日11時51分許
5萬元
2
簡均娜
(111偵
25091)
111年3月5日,佯邀加入GIA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
(111偵25091卷第9至10頁)
同日16時42分許
5萬元
同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同日16時52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8日15時21分許
9萬元
111年3月9日12時34分許
15萬元
3
柯雅琪
(111偵
25092)
111年1月16日,以暱稱「兼差的雄班」、「 查理斯 」、「LT○ 紜熙 」、「GMP特約提領窗口」,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9日10時55分許
26萬4000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111偵25092卷第43至45頁)
4
施子雲
(111偵
26168)
111年1月3日,以暱稱「雅文」、「侑杉」、「秘書Abbie」佯邀加入voltrno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4時1分許
10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11日警詢筆錄
(111偵26168卷第21至23頁)
同日14時2分許
2萬元
5
郭家珍
(111偵
27136)
自110年12月29日始,以暱稱「_stella77」佯邀加入博奕平台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12時18分許
6萬5000元
黃芊姀
玉山帳戶
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
(111偵27136卷第11至14頁)
6
吳信僑
(111偵
27555)
111年3月5日,以暱稱「客服」、「依依」佯邀參加活動獲利
111年3月8日12時25分許
1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
(111偵27555卷第11至12頁)
7
林垣慧
(111偵
28103)
111年1月18日,以暱稱「琳琳」佯邀加入voltrno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0時42分許
40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
(111偵28103卷第25至27頁)
8
羅宥榛
(111偵
29756)
111年1月20日,以暱稱「兼差の雄班」、「TL紜熙(開會中)」、「查理斯」、「圈圈」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9日12時58分許
3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
(111偵29756卷第19至24頁)
9
賴盈瑜
(111偵
30831)
111年2月9日,以暱稱「高手- 上官邰 」佯邀加入GIA線上娛樂城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8日11時47分許
1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
(111偵30831卷第41至43頁)
同日11時48分許
1萬元
同日11時49分許
1萬元
10
謝羽萱
(未提告訴、111偵31575)
111年2月23日以暱稱「 李哲堯 」佯邀加入PCHOME網站會員,以取得優惠回饋禮金
111年3月3日17時22分許
8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4日警詢筆錄
(111偵31575卷第71至75頁)
11
王雅雲
(111偵
32458)
111年1月2日,以暱稱「 瑄瑄 」、「秘書Abbie」佯邀加入voltrno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3日16時30分許
5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
(111偵32458卷第15至18頁)
111年3月4日11時25分許
5萬元
同日11時26分許
4萬6290元
12
黃珮琪
(111偵
32463)
111年2月18日以暱稱「跟著狗王打字接單」、「MOC 芷安 」、「MOC 周齊 【司令】」佯邀加入博奕網站會員,下注獲利
111年3月7日15時47分許
3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111偵32463卷第23至26頁)
同日16時4分許
1萬
9985元
同日18時9分許
3萬元
13
馮裕倫
(111偵
32943)
111年3月4日,以暱稱「 珊娜 老師」佯邀加入博奕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8日17時19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
(111偵32943卷第15至17頁)
同日17時21分許
5萬元
同日17時23分許
3萬元
同日17時27分許
1萬
5000元
14
陳怡儒
(111偵
32998)
111年2月18日,以暱稱「rourou」、「Linda總指導」、「珊娜老師」佯邀加入投資平台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8日14時44分許
3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
(111偵32998卷第21至23頁)
15
郭惠綺
(111偵
34910)
111年2月18日,以暱稱「 淑慧 」、「Abbie」佯邀加入voltrno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0時49分許
12萬
7300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
(111偵34910卷第15至17頁)
16
梁子涵
(111偵
37377、
48564)
111年2月22日,以暱稱「MOC芷安」、「MOC周齊【司令】」佯邀加入GIA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2時53分許
20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6月27日警詢筆錄
(111偵37377卷第21至24頁)
111年3月8日
13時2分許
3萬
4000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9日
13時3分許
3萬
3000元
同日13時6分許
3萬元
同日13時8分許
3000元
17
賴信蓉
(111偵
37388)
111年2月7日,以暱稱「GMP線上客服」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13時55分許
3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
(111偵37388卷第41至45頁)
111年3月9日14時42分許
4萬元
同日14時45分許
4萬元
18
李函穎
(111偵
40693)
111年2月24日,以暱稱「MOC芷安」、「MOC周齊【司令】」佯邀加入GIA娛樂城網站會員,下注獲利
111年3月4日13時32分許
12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3月6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59至60頁)
19
簡均倪
(111偵
40693)
111年2月7日,以暱稱「GMP兼差的雄班」、「GMP紜熙」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0時49分許
10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3月5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91至93頁)
同日10時51分許
10萬元
20
陳思翰
(111偵
40693)
111年3月4日,以暱稱「梅子」、「Debby 夏甯 」佯邀加入Lightwavt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2時53分許
3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105至107頁)
21
王欣
(未提告訴、111偵40693)
111年2月18日,以暱稱「秘書 昕萱 」「秘書XINYI」、「U幣商」佯邀投資乙太幣獲利
111年3月4日15時37分許
40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129至139頁)
22
蘇郁心
(111偵
40693)
111年2月16日,佯邀加入SVJ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4時39分許
5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155至158頁)
同日14時40分許
5萬元
23
許筌瑋
(111偵
40693)
111年2月20日,以暱稱「小老虎」、「RogerZhou」、「Debby夏甯」佯邀加入Lightwavtw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1時25分許
1萬元
陳瑞鴻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5月4日警詢筆錄
(111偵40693卷第203至210頁)
24
薛羽芯
(111偵
41607)
111年2月過年後某日,以暱稱「查理斯」、「GMP特約提領窗口」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9日11時5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
(111偵41607卷第17至20頁)
同日11時6分許
5萬元
同日11時8分許
10萬元
同日11時9分許
10萬元
25
蔡雅羽
(111偵
41980)
111年1月24日,以暱稱「秘書Mia」、「Mr.王」佯邀加入SVJ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14時1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111偵41980卷第17至23頁)
同日14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8日17時許
3萬元
同日17時10分許
3萬元
同日17時13分許
2萬元
同日17時18分許
2萬元
26
連品晴
(111偵
43310)
111年2月26日,以暱稱「MOC芷安」、「MOC周齊【司令】」佯邀加入GIA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
14時9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9日警詢筆錄
(111偵43310卷第33至35頁)
111年3月8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9日14時43分許
5萬元
27
李宜蓁
(111偵
43980)
110年12月29日,佯邀加入「富五」群組,再以暱稱「查理斯」佯稱操作遊戲即可獲利
111年3月9日14時13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
(111偵43980影卷第23至25頁)
28
黃品瑄
(111偵
48584)
111年1月中旬某日,以暱稱「雄」、「紜熙」、「查理斯」佯邀加入GMP娛樂城網站會員,下注獲利
111年3月4日14時33分許
1萬
7000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
(111偵48584卷第33至36頁)
111年3月9日11時59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29
陳奕璇(111偵
48596)
111年2月22日,以暱稱「柔伊」、「米樂」、「昊天」佯邀加入GMP榮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2時45分許
30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6月26日警詢筆錄
(111偵48596卷第17至19頁)
30
楊佳欣
(111偵
50032)
111年2月23日,佯邀加入富發娛樂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7日15時36分許
1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111偵50032影卷第83至88頁)
31
洪淑婷
(111偵50032,未提告)
111年2月25日,以暱稱「熊小編」、「YYDS- 晨晨 」佯邀加入GIA娛樂城網站會員,投資獲利
111年3月4日12時41分許
17萬元
陳瑞鴻
中信帳戶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111偵50032影卷第261至265頁)
32
王杏卉
(112偵
9053)
110年9月30日,已暱稱「露露lulu」佯邀投資期貨獲利
111年3月8日11時41分許
1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
(112偵9053卷第25至27頁)
33
林容萱
(112偵
13332)
110年12月22日以暱稱「SVJ線上客服」佯邀投資獲利
111年3月9日
15時59分許
1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1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12偵13332卷第11至15頁)
(2)111年4月23日警詢筆錄(112偵13332卷第17至18頁)
34
周奕臻
(112偵
21749)
併辦
111年2月13日,以LINE佯稱:要知如何賺錢需先繳操作金1000元,可教導如何操作GIA娛樂城賺錢云云,致周奕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前揭台新銀帳戶
111年3月7日
12時58分
3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4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21749卷第111至114頁)
35
陳俊廷
(112偵
45635)
併辦
111年2月22日,佯稱:若欲參加賺取錢財等活動需繳付押金,並至超商隨機挑選公益團體捐款1000元云云,致陳俊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0時41分許
5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5月29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47至49頁)
36
江宜芬
(未提告訴,112偵45635)
併辦
111年2月25日,佯以線上服務專員謊稱:至SVJ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江宜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2時26分許
12時27分許
13時52分許
5萬元
5萬元
2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83至85頁)
111年3月8日
12時44分許
40萬元
37
黃心怡
(112偵
45635)
併辦
111年2月9日,以暱稱「高手-上官郃」誆稱:可帶領至GIA娛樂城玩遊戲,參加幸運星活動,會贈送3萬元遊戲點數;因下注錯誤需再匯款云云,致黃心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7時56分許
1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105至107頁)
111年3月8日
14時08分許
2萬元
38
蘇子珊
(112偵
45635)
併辦
111年3月8日,以暱稱「晨晨」偽稱:已抽中GIA娛樂城活動,加入會員會送點數3萬元,並帶領操作,可獲利約43萬元云云,致蘇子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
13時08分許
4000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3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139至140頁)
111年3月13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141至144頁)
111年3月9日
14時08分許
1萬元
39
蘇珊
(112偵
45635)
併辦
111年2月間某日,佯稱:可以遊戲方式及接單來獲利云云,致蘇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
12時39分許
2萬2000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偵45635卷第183至184頁)
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偵45635卷第185至188頁)
40
林潔茹
(112偵
46261)
併辦
111年2月12日,以暱稱「 鄭芸芸 」謊稱:如要增加額外收入,需加LINE群組創立帳號,並支付1050元開通費云云,致林潔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
12時24分許
12時25分許
5萬元
5萬元
黃芊姀
玉山帳戶
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
(偵46261卷第22至24頁)
41
許修蓉
(112偵
55330)
111年2月底某日,以暱稱「專員派文案」、「暖暖」、「王牌. 詹皓 」佯邀投資富發博弈網站獲利
111年3月7日15時15分許
10萬元
黃芊姀
台新帳戶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55330卷第21至25頁)
42
陳書涵
(113偵
1125)
111年2月中旬某日,以暱稱「VOLT 思儒 」、「KPMG 吳悅臻 」佯邀投資獲利,提現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陳書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中。
111年3月4日下午2時34分許
5萬元
陳瑞鴻
國泰帳戶
112年8月15日警詢筆錄(偵1125卷第27至37頁)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1
(一)111年度偵字第25090號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7至10頁)
2.中國信託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0615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7至2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9199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之交易明細(第31至50頁)
4.告訴人劉妍伶提出之匯款資料截圖(第63、65頁)
5.告訴人劉妍伶提出與LINE暱稱「MR.王」、「秘書Mia」之對話紀錄截圖(第64頁)
6.告訴人劉妍伶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祭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至77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7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87734號函文並檢附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1年7月19日職務報告及公務電話紀錄表(第135至138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7月2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33122號函文並檢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陳瑞鴻)、被告陳瑞鴻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141至147、155至159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7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26563號函文(第165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9661號函文(第169頁)
11.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83至190頁)
12.申請網路銀行說明(第213至217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02675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基本資料、推播推知設定(第241至243頁)
14.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3月1日至27日之交易明細(第287至304頁)
15.被告黃芊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305頁)
16.被告陳瑞鴻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307至310頁)
17.被告陳瑞鴻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311至315頁)
2
(二)111年度偵字第25091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至8頁)
2.告訴人簡均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至18頁)
3.告訴人簡均娜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9至21頁)
4.告訴人簡均娜提出博奕網站截圖(第2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9177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1月1日至3日31日之交易明細(第25至45頁)
3
(三)111年度偵字第25092號偵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至7頁)
2.被告黃芊姀之網銀/行動銀行明細(第41頁)
3.告訴人柯雅琪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47至51、73、97至101頁)
4.告訴人柯雅琪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53頁)
5.告訴人柯雅琪提出與LINE暱稱「兼差的雄班」、「查理斯」、「LT〇紜熙」、「GMP特約提領窗口」之對話紀錄截圖(第61至71、81至95頁)
4
(四)111年度偵字第26168號偵卷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至8頁)
2.告訴人施子雲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至35頁)
3.告訴人施子雲提出轉帳紀錄截圖(第4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5380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7至58頁)
5
(五)111年度偵字第27136號偵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至6頁)
2.被告黃芊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7至19頁)
3.告訴人郭家珍提出之LINE群組、暱稱「_stella77」、「幣取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21至38頁)
4.告訴人郭家珍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44至45頁)
5.告訴人郭家珍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至51頁)
6
(六)111年度偵字第27555號偵卷
1.告訴人吳信僑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至19頁)
2.告訴人吳信僑提出之臉書廣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5至31頁)
3.告訴人吳信僑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3頁)
7
(七)111年度偵字第28103號偵卷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7至10頁)
2.告訴人林垣慧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至61頁)
3.告訴人林垣慧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第70頁)
4.告訴人林垣慧提出之臉書截圖、投資網頁截圖、匯款紀錄截圖(第77至85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6545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87至95頁)
8
(八)111年度偵字第29756號偵卷
1.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告訴人羅宥榛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至27頁)
3.告訴人羅宥榛提出之LINE暱稱「兼差の雄班」、「查理斯」對話紀錄截圖(第29至35頁)
4.告訴人羅宥榛提出匯款紀錄截圖(第38頁)
5.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3月8日至10日之交易明細(第41至53頁)
9
(九)111年度偵字第30831號偵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至5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842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4月15日之交易明細(第19至39頁)
3.告訴人賴盈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7至63、79至81頁)
4.告訴人賴盈瑜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第67至69頁)
5.告訴人賴盈瑜提出之博奕投資網站截圖、與LINE暱稱「高手-上官邰」對話紀錄截圖(第69至77頁)
10
(十)111年度偵字第31575號偵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被害人謝羽萱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蔡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9至101、121頁)
3.被害人謝羽萱提出之交易明細(第103頁)
4.被害人謝羽萱提出之網路對話紀錄(第105至11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8090號函文(第123頁)
6.被告陳瑞鴻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申請項目查詢表(第125頁)
7.被告陳瑞鴻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3至139頁)
11
(十一)111年度偵字第32458號偵卷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至14頁)
2.被告陳瑞鴻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25至33頁)
3.告訴人王雅雲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至55頁)
4.告訴人王雅雲提出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紀錄截圖
(第69、79至81頁)
5.告訴人王雅雲提出LINE暱稱「瑄瑄」、「秘書Abbie」對話紀錄截圖、網站截圖(第83至123頁)
12
(十二)111年度偵字第32463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1頁)
2.告訴人黃珮琪提出與暱稱「M0C周齊【司令】」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站截圖(第157至159頁)
3.告訴人黃珮琪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161頁)
4.告訴人黃珮琪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7至201頁)
13
(十三)111年度偵字第32943號偵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告訴人馮裕倫之告訴人馮裕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至31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0777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3月8日起至9日之交易明細(第35至49頁)
14
(十四)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偵卷
1.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告訴人陳怡儒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至31、39至43頁)
3.告訴人陳怡儒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33頁)
4.告訴人陳怡儒提出之與LINE暱稱「rourou」文字對話紀錄(第37至38頁)
15
(十五)111年度偵字第34910號偵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告訴人郭惠綺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1至23頁)
3.告訴人郭惠綺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第26頁)
4.告訴人郭惠綺提出之廣告截圖、LINE暱稱「淑慧」、「Abbie」對話紀錄截圖(第26至2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7829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基本資料、推播推知設定(第31至43頁)
16
(十六)111年度偵字第37377號偵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5至18頁)
2.告訴人梁子涵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第43、47至49頁)
3.告訴人梁子涵提出之與LINE暱稱「M0C周齊【司令】」對話紀錄截圖(第51至69頁)
4.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71至80頁)
5.被告陳瑞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81頁)
17
(十七)111年度偵字第37388號偵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009780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2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0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至33頁)
3.告訴人賴信蓉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講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至63頁)
4.告訴人賴信蓉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郵局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截圖(第65至69、85、91至93頁)
5.告訴人賴信蓉提出與LINE暱稱「兼差的雄班」、「查理斯」、「LT紜熙(開會中)」、「GMP特約提領窗口」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5至105頁)
6.告訴人賴信蓉之桃圜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9至115頁)
18
(十八)111年度偵字第40693號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對帳單(第29至33頁)
3.陳瑞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至48頁)
4.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1至56頁)
5.告訴人李函穎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7、61至75頁)
6.告訴人李函穎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第77頁)
7.告訴人李函穎提出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第79至87頁)
8.告訴人簡均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9、95至99頁)
9.告訴人簡均倪提出之網頁截圖、與LINE暱稱「GMP紜熙」、「查理斯」之對話紀錄截圖(第101至102頁)
10.告訴人簡均倪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第102頁)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浦派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思翰)(第103、109至117頁)
12.告訴人陳思翰提出之與LINE暱稱「Debby夏甯」、「RogerZhou」之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第119至122、125頁)
13.告訴人陳思翰提出匯款紀錄截圖(第124頁)
14.被害人 王欣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7、149頁)
15.被害人王欣提出與LINE暱稱「秘書昕萱」、「U幣商人」對話紀錄截圖(第141頁)
16.被害人王欣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143頁)
17.告訴人蘇郁心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53、159至175頁)
18.告訴人蘇郁心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第179至181頁)
19.告訴人蘇郁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95至199頁)
20.告訴人 許荃瑋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1、231至259頁)
21.告訴人許荃瑋提出之之臺灣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截圖(第211、224頁)
22.告訴人許荃瑋提出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第225至229頁)
19
(十九)111年度偵字第41607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3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2430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15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7至51頁)
3.告訴人薛羽芯提出網路對話紀錄截圖及網站截圖(第53至61頁)
4.告訴人薛羽芯提出匯款紀錄截圖(第65頁)
5.告訴人薛羽芯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1至97頁)
20
(二十)111年度偵字第41980號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3頁)
2.告訴人蔡雅羽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至37頁)
3.告訴人蔡雅羽提出第一銀行及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匯款紀錄截圖(第43至47、50至51頁)
4.告訴人蔡雅羽提出之網站截圖及與LINE暱稱「秘書Mia」之對話紀錄截圖(第53至61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011432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3至72頁)
21
(二十一)111年度偵字第43310號偵卷
1.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2292號函文(第23至24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連品晴)(111偵43310卷第31、37至75頁)
4.告訴人連品晴提出匯款紀錄截圖(111偵43310卷第78至80頁)
22
(二十二)111年度偵字第43980號偵卷影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至14頁)
2.告訴人李宜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至38、43頁)
3.告訴人李宜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9至42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24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4763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6月9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3至59頁)
23
(二十三)111年度偵字第48584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至2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1610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39至51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7388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10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3至63頁)
4.告訴人黃品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3至109頁)
5.告訴人黃品瑄提出LINE暱稱「兼差の雄班(滿)」、「LT〇紜熙(開會中)」、「查理斯」、「GMP特約提領窗口」對話紀錄截圖(第115至119頁)
6.告訴人黃品瑄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紀錄截圖(第113、121頁)
24
(二十四)111年度偵字第48596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2頁)
2.告訴人陳奕璇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至26、35頁)
3.告訴人陳奕璇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銀行交易明細、匯出匯款憑證(第29至31、33頁)
4.告訴人陳奕璇提出LINE暱稱「米樂」、「昊天」對話紀錄截圖(第37至81頁)
5.被告陳瑞鴻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83至93頁)
25
(二十五)111年度偵字第50032號偵卷影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6頁)
2.告訴人楊佳欣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9至173頁)
3.告訴人楊佳欣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第179至195頁)
4.被害人洪淑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67至283頁)
5.被害人洪淑婷提出與LINE暱稱「高手-上官邰」、「YYDS-晨晨」、「熊小編」、「GIA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及網站截圖(第291至315頁)
6.被害人洪淑婷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50032影卷第317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2535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陳瑞鴻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67至381頁)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7047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05至447頁)
26
(二十六)112年度偵字第9053號偵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9至11頁)
2.告訴人王杏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至33、45頁)
3.告訴人王杏卉提出銀行交易明細(第36至4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608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3月9日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9至57頁)
27
(二十七)112年度偵字第13332號偵卷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至5頁)
2.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至89頁)
3.告訴人林容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3至169、247249頁)
4.告訴人林容萱提出兆豐銀行交易明細(第191至192頁)
5.告訴人林容萱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93至245頁)
28
(二十八)111年度核交字第2979號偵卷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0266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交易明細(第11至17頁)
(二十九)111年度核交字第2956號偵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1年10月1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26130號函文並檢附被告黃芊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1至20頁)
29
(三十)112年度偵字第21749卷移送併辦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4月9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61007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3至27頁)
2.被害人周奕臻遭詐欺案詐欺一覽表(第29頁)
3.帳戶個資檢視(第37至38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李柏翰 ,第45、4
6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黃芊姀,第69
至72頁)
6.周奕臻遭詐欺案交易明細(第95-1頁)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第103頁)
8.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訴人、證人)個人資料表(周奕臻,第105至109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周奕臻,第115至287頁)
10.交易紀錄(第291至295頁)
11. 李明修 銀行基本資料、李明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297至364頁)
12. 黃子玲 銀行基本資料、黃子玲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第365至378頁)
13.李柏翰銀行基本資料、李柏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379至399頁)
14. 黃強龍 銀行基本資料、黃強龍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第401至413頁)
30
(三十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5635卷移送併辦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2年8月7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1894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3至16頁)
2.被害人陳俊廷、江宜芬、黃心怡、蘇子珊、蘇珊、轉帳一覽表(第21至3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黃芊姀,第39至45頁)
4.告訴人陳俊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收據、對話記錄、華南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記錄(第51至81頁)
5.被害人江宜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記錄、轉帳資料(第87至103頁)
6.告訴人黃心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收據、對話記錄(第109至137頁)
7.告訴人 蘇子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記錄(第145至181頁)
8.告訴人 蘇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記錄、對話記錄(第189至219頁)
9.交易紀錄(第223至233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9至247頁)
(三十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6261號 移送併辦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2年8月10日枋警偵字第1123153030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3至14頁)
2.被害人遭詐欺案匯款一覽表(第19至21頁)
3.帳戶個資檢視(第26至27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影本、轉帳記錄、對話記錄(林潔茹,第28至66頁)
5.交易紀錄(第79頁)
31
(三十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5330卷宗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2年9月27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12470408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5至17頁)
2.被告黃芊姀交易紀錄(第29至46頁)
3.告訴人許修蓉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陳報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至71頁)
32
(三十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125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1月1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47816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3至15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第21頁)
3.告訴人陳書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這片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合作協議書、代理操作委託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39至191、209至21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0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75039號函及後附往來資料(第193至204頁)
33
(三十五)本院卷一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書狀(第163、165、167、169至179、185至197、319至32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6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0524號函及後附之000000000000相關資料(第241至24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5822號函及後附存戶往來資料(第251至259頁)
4.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17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81至282頁)
5.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5635、462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93至296頁)
6.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53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327至328頁)
7.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1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第333至334頁)
8.陳瑞鴻113年3月18日庭呈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第365至378頁)
9.柜富旅店113年3月29日回覆函(第385頁)
10.蝴蝶谷大飯店提供之住房紀錄(第387至391頁)
11.本院電話紀錄表(第393頁)
12.鈺陽鴻管理顧問企業社113年4月9日鈺法字第1130001號函及入住資料(第401至417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48896號函及後附往來資料(第419頁)
(三十六)本院卷二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第141頁)
2.113年6月11日本院審理中翻拍被告陳瑞鴻手機之備忘錄
照片(本院卷二177至189頁)
3.林欣宏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第191頁)
4.林欣宏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第193-203頁)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05號、2007號刑事判決(第205-230頁)
6.林欣宏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第231-233頁)
7.附表(匯入陳瑞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第237-240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函文(第247頁)
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30日函文及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台新銀行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表(第249-255頁)
10.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0月4日函文及檢附之函查資料1份、金融卡/約定帳號申請書(第259-268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10月7日函文及檢附之存戶往來資料(第269-272頁)
12.附表(匯入陳瑞鴻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部分)(第273-274頁)
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4日函文及檢附之交易資料(第277頁)
14.本院113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電話紀錄表(第281頁)
15.IP:203.145.94.238之查詢資料(第285-287頁)
16.王政鈞之法院前案紀錄錶(第299-312頁)
17.證人林欣宏個人戶籍資料(第313頁)
18.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第315-324頁)
19.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1號刑事判決(第325-346頁)
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年3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38930號函文及檢附之往來異動申請書(第387-390頁)
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4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95758號函文及檢附之異動明細、辦理各項業務聲請書(第391-4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