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77號
上訴人 周紫駖
被上訴人 周榮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77號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