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77號

上訴人 周紫駖

被上訴人 周榮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77號判決聲明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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