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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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
二、相關契約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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