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
二、相關契約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