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天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