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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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告臺北縣立八里愛心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己○○
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