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上訴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至94年2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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