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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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鄭 朱純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4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1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60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64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533010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30801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8301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21101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8501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0401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1201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1801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