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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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反訴原告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反訴被告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育丞 律師 李明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9,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3172 號裁定(100.12.29)[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3172 號裁定(103.07.3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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