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 楊炳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陳坤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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