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4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帳號「0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戶應可存提領現款,非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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