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鄭秀文 被告 吳信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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