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8樓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8樓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