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丙○○之正確住所。如聲請狀所載住所地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丙○○、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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