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計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十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與五年二月,定應執行刑五年八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假釋出獄,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嗣九十三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五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經該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四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與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凌晨二時許,為警查獲施用毒品,因恐被處罰,為逃避刑責,竟於同日在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冒用其友人「甲○○」之名應訊,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名,並按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警察機關偵查之正確性。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告發後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五四九號審理時結證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警詢時冒用甲○○之名於警詢調查案卷按捺之指紋,經鑑驗與甲○○之指紋不同,並確認該警局案卷內指紋與被告乙○○指紋相符,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調科貳字第09800276330號鑑定書、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德警分刑字第0983020316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六月二日刑紋字第0980073522號鑑驗書在卷可佐。此外,並有被告偽造甲○○署名、指印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警詢調查筆錄、勘察採證同意書、檢體監管紀錄表(二份)、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等文書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年台非字第二七七號裁判要旨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均係基於同一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應訊目的所為之接續動作,應僅評價為一行為,論以一罪。查被告前有如前述一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科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案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為脫免刑責,竟冒用友人名義應訊,對被害人甲○○權益造成危害,影響偵查正確性,造成警、偵與法院追訴、審理犯罪之困難,亦徒增程序上之勞費,並審酌被告犯後認罪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甲○○」署名與指印共計十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書名稱│偽簽「甲○○」│偽按「甲○○」│備註││││署名│指印││├──┼────────────┼───────┼───────┼──────────┤│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二枚│二枚│桃園地檢署97年毒偵字│││97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5905號卷第5、7頁│├──┼────────────┼───────┼───────┼──────────┤│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一枚│一枚│同上卷第12頁│││97年7月15日││││││勘察採證同意書││││├──┼────────────┼───────┼───────┼──────────┤│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二枚│二枚│同上卷第15、16頁│││檢體監管紀錄表二份││││├──┼────────────┼───────┼───────┼──────────┤│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一枚│一枚│同上卷第17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