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胡智傑
訴訟代理人  胡澤田
被   告  黃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於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110年4月13日宣
示判決,惟因被告已於110年3月17日入監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
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而無法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110年5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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