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權人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 曾德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